今年以来,金湖法院通过构建内外协作机制,把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将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有机衔接起来,形成了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和成功率,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同一业务庭内构建三级调解协作机制。在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之间构建协作机制。要求书记员吃透案情,与承办人统一调解口径和思路,共同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说,或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审判员之间构建调解协作机制。由案件承办人先行调解工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邀请其他非案件承办人参与调解,通过为当事人预测判决结果和诉讼风险,供当事人参考和平衡,促使当事人求同存异达成调解协议。在庭(局)长与审判人员之间构建调解协作机制。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在具体细节或具体承担责任比例上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由庭长在找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以及权衡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上,制定出最佳调解方案。

 

构建立、审之间的诉讼调解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窗口”作用,利用调解员在各自领域中的人脉优势以及自身的影响力,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暂时难以调和的矛盾纷争,提出书面评估报告后,随案件移送给相关审判庭,通过立案与审判之间的协作,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衔接起来,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构建审、执之间的诉讼调解协作机制。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和协作,一方面使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尽量顾及执行;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在与审判法官交流中及时了解案件审理阶段的矛盾焦点、当事人不及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原因以及被执行人的性格、心理、去向、联系方式、财产等信息,有利于案件的进一步调解和迅速执结。

 

构建外部诉调对接协调机制。以“两联一挂”司法服务活动为平台,不断加强与外部的沟通、交流与协调,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会同乡镇、社区以及基层民调组织民调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排查矛盾纠纷,制订预警和防控方案,对易激化的矛盾,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消化解决,从源头上控减和钝化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