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常价格收购金器 也应认定销赃行为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3-12-04 浏览次数:318
“哎,都怪我不懂法,早知如此,我再也不会这么干了!”面对法院的判决,家住南京某地的王女士肠子都要悔青了。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4月的一天下午,正在南京栖霞某处从事黄金收购生意的被告人王女士的店里来了一位神色匆匆的中年男子李某(已判刑)。李某走进店后对王女士说道,自己有黄金腕饰、吊坠、黄金龙形锁等物品需要出售。见此情景后,王女士心想一个大男人身上带着这么多的黄金饰品,而且急等着出售,来源肯定不正规。于是王女士根据黄金收购相关规定,要求李某出具黄金饰品购买的发票和身份证。可是李某却谎称发票已经丢失,只有自己的身份证。在李某的一再坚持下,王女士也没多想,便以市场上每克280元正常的价格予以收购李某出售的黄金近20克。两个月后,李某又来到王女士的店里,向其出售了近30克的黄金首饰。经查,所售黄金饰品均为李某盗窃所得。王女士因为涉嫌销赃被警察抓获。
庭审中,王女士向承办法官表示,自己非常的“委屈”,认为自己在收购李某盗窃来的黄金饰品时并没有获取额外的利益,而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予以收购。承办法官向王女士进行法律释明,告诉王女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非要求收购人是否牟取不正当行利益,而是被告人明知赃物系非法所得,而违反相关规定予以收购。从王女士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问询笔录上来看,可以推定为王女士是明知李某所售的赃物系非法所得。鉴于被告人王女士的认罪态度以及积极退还赃物,于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王女士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