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豫区法院成功和解执结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件。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既保障了受害人的权利又化解了双方的积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412月,胡某驾驶农用运输车超限速行驶,违章超车,与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翟某及坐在摩托车上的周某受伤,翟某死亡。后检察院以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我院提起公诉,该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而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二年有期徒刑,并判处胡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胡某被送往监狱服刑,执行人员在银行、车辆、房屋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时难以执行。

 

2006年底,被执行人胡某刑满释放,执行人员多次去其家中想督促其履行义务,但一直未见到胡某本人,其家人说胡某刑满释放后未回家一直在外地打工。该案又陷入僵局。随后的几年,执行人员一有空就会去胡某家找人并作其家人的思想工作,但收效甚微。近日,宿豫法院接申请人举报被执行人胡某在家,执行人员迅速赶往并把胡某带至法院。在法院,执行人员从情、理、法多方面做被执行人的工作,并希望胡某换位思考一下权利人丧失亲人的痛苦,考虑其年老体弱、家庭拮据的实际困难,尽快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下,被执行人深深体会到了申请人的不易,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下午,胡某的家人将4.5万元现金交至申请人手中,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