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1日,被告人陈贵发将家中中国农业银行50000元的储蓄存单到银行支取后,为隐瞒其妻子取款的事实,被告人陈贵发通过在路边看到的办假证小广告,于201344日左右联系办假证的人员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伪造的储蓄存单。后被告人陈贵发将该伪造的储蓄存单放置于家中。2013716日,被告人陈贵发之妻在未知情的情况下将家中伪造的储蓄存单拿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经济开发区支行支取现金,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2013716日,被告人陈贵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陈贵发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对已扣押的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1张,予以没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贵发指使他人为自己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贵发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贵发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涉案伪造的银行存单,应予没收。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对金融票证的正常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