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起被查处污染环境案
作者:朱菊霞 刘莉莎 发布时间:2013-12-04 浏览次数:290
丹阳一非法私营洗桶点排放超标污水,造成河流污染。12月3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据悉,这是自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江苏省查处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今年6月29日,丹阳市环保部门在丹阳皇塘镇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违法洗桶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经现场调查、勘查,采样监测,发现该处污水排放严重超标,达到严惩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遂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当晚,该洗桶点经营人杨某赶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其交代:杨某在丹阳市联丰溶剂包装厂承包车间从事专业清洗树脂铁桶业务,污水经该厂废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置并循环使用。2013年6月1日,杨某见该业务利润较大,遂在联丰溶剂包装厂的西北角处偷偷的设了洗桶点以个人名义继续经营。至案发期间,杨某的雇员利用碱、二甲苯等清洗用于盛装不饱和树脂的圆柱铁桶、塑料方桶,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排水沟,连接一无防渗措施的水池,再通过暗沟,排往皇塘战备河。经对桶内残液、排水沟水样监测,被告人杨伟民经营树脂桶清洗业务所外排的废水中含有苯、总铬等有毒物质。其中,排水沟内总铬的含量为每升8.28毫克,超出国家污染物评价标准每升1.5毫克。
12月3日上午,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杨伟民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杨伟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