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八万带来的迷茫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3-12-04 浏览次数:271
日前,亭湖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经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2012年5月底,孙某某找到刘某某请其帮他垫还三张信用卡借款,三天后可利用该信用卡重新进行透支偿还其欠款。刘某某同意孙某某的要求,并于同年6月1日往孙某某提供的一张户名为杨某的信用卡打款,向两张户名为李某某的工行信用卡(卡号:370246018752478)打款5万元和(卡号:6282880020714599)3万元。后户名为李某某的两张信用卡被本案被告李某某申请注销。原告刘某某因未能刷卡透支,遂于6月14日找孙某某了解情况,并立下证明一份,载明“李某某工行透支卡上计8万元,是刘某某受孙某某委托代为归还,目前此款未归还刘某某,尚欠刘某某人民币捌万元整”。孙某某在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此钱归孙某某还”。后原告刘某某因为要求第三人孙某某偿还8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某归还其所代为偿还的8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而被告李某某则辩称,原、被告没有任何借贷关系,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曾将信用卡借给本案的第三人孙某某使用。2012年5月份被告收到银行的短信提示,出借的信用卡欠款8万元。被告向孙某某催要,孙某某答应一定还款,后孙某某告知被告已向朋友借钱还款,但没返还信用卡给被告,被告于是向银行申请挂失,注销信用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第三人孙某某述称,我向被告李某某借了2张信用卡,总额8万元,因为我透支8万元没及时还,被告向我催还,当时我没有钱还,后请朋友刘某某帮我垫还,然后我还打了个借条给刘某某。我跟刘某某只有这一笔借款,没有其他借款,我同意分期归还借款。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向被告李某某的信用卡汇款,但原告的汇款行为是受第三人孙某某指示而为,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被告事先并不知情,原、被告之间并不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鉴于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