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出了事故该如何赔偿?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3-12-04 浏览次数:293
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结果在他人在驾驶过程中将受害人撞伤,受害人的损失该由谁赔偿?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女士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借给有驾照的朋友李某驾驶。当被告李某驾驶汽车行驶至句容市区某地段时与原告吴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吴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1月,吴某将王女士和李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各项损失8万多元。庭审中,被告王女士辩称,对事故发生及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自己在车辆出借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进行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的汽车系被告王女士所有,两者系借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女士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将车辆出借给被告李某时,被告李某具有驾驶资质,被告王女士亦无其他过错行为,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8万多元,驳回原告吴某对被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