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调解平复情绪 长期伙伴重拾信任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3-12-04 浏览次数:221
多年合作关系一朝反目,孰对孰错?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承办法官耐心调解,终于消弭双方怨气,案结事了。
原告镇江某石材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某石材销售公司”)与被告镇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是长期业务伙伴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石材,被告按约定支付货款。2011年12月,双方签订一份石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20吨石材。原告在提供10吨石材之后,停止供货,理由是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万元。而被告则认为,因为双方签订的是闭口合同,对数量及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而在供货期间原材料涨价,导致原告按原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利润可能降低甚至亏本,故原告在提供了10吨石材后拒绝履行。而由于原告违约拒绝提供混凝土,导致被告工程无法展开,由此产生的损失,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所以被告向法庭提起反诉,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因违约而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8万元。
承办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过充分的了解之后,发现双方在案件事实的认识上是一致的,但却都坚持认为停止供货错在对方,已方是完全受害者。而双方之所以强烈对立,关键是“情绪问题”,是双方长期合作之中遗留下来的种种隐患在这次矛盾的刺激爆发的结果。
成功的调解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法官信任的基础上,因此,承办法官在与原、被告的多次交谈中,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尽量避免自己的态度表现出对任何一方的倾斜。同时,承办法官与双方采取“拉家常”的方式进行沟通,耐心听取双方在这些年的合作中产生的矛盾和委屈,并不偏不倚的加以调处,使双方心中的怨气和怒气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释放,也逐渐培养起了双方对承办法官的信任感。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谈了自己审理后对本案案情及法律关系的初步分析,点明了双方的过错及双方的责任所在,开诚布公地指出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原告未履行供货义务是因为物价上涨,而被告确实在原告已履行部分义务的情形下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主动催款,不经沟通即停止供货,加上该阶段价格确实上涨,此举是否另有原因也难免令人生疑。
在多次努力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法律后果趋向理性,并对自己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有所考虑,对立态度明显缓和。承办法官抓住双方心理方面的变化,开始软化双方心理壁垒,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最终,原、被告双方均向对方表示了歉意并达成谅解,签了“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万元,被告放弃反诉请求”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