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男子到银行借款买房,却突然发现早在几年之前就已经因为逾期还款留下了不良记录,信用不过关的他无法贷款。但是他却怎么也想不起来曾经到银行借款…

 

银行贷款惊诧发现不良记录

 

如东男子张某2009年初看中了位于南通市外环西路西侧一间店面房,由于路段不错,同时店面房相较商品房的升值空间更大。几经思考之后,张某决定一次性买下该店面房。由于手中没有这么多现金,张某想到了向银行贷款。在与该店面房所属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初步合同后,张某来到某商业银行如东支行。提交初步手续之后,张某却惊诧地得知,自己由于2006年前后在该行有不良记录,属于信用不过关,因而无法贷款。张某对此百思不得其解,除了这次买房,他从来没有与该行有过经济交往。

 

多方查找原是被人冒名借债

 

在得知信用不良不得贷款的通知后,该商业银行如东支行又进一步告知张某,原来在银行记录中,张某分别于2006年、2007年先后有六次逾期还款记录,总共贷款金额20万元。张某进一步调查才发现,早在几年前,自己就被人冒名在该商业银行借款了。

 

原来,20061月钱某向向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表示张某要求贷款。2006224日,钱某持张某与其张某妻刘某的居民身份证和他们二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如东某织造有限公司的收入证明、担保方南通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为张某向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人民币20万元担保)等相关手续以张某的名义与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南通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签订某商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给张某,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06124日起至2007123日止;同日,三方还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自2006223日起张某按季度归还该商业银行借款本息。张某及担保人南通某健身器材公司均加盖了公章,借款人一栏由他人代张某签名。合同签订后钱某以张某的名义向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出具借款借据,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将人民币200000元汇入张某于同日向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申请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钱某持张某和其身份证在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营业部取走人民币75000元,2006125日钱某又持张某和其身份证在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岔河分理处取走人民币125000元。因张某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在约定的期限内形成了如上的逾期还款记录。该借款本息直至2007327日才由担保人南通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为其还清。

 

无法贷款中意房屋被人买走

 

这下,张某发现通过任何银行都是无法筹措到款项的。正在张某四处想办法筹钱的同时,原本已经签订了意向合同的店面房因为自己无法按期付现,最终在20115月份被他人垫资买走。左思右想之后,张某最终拿起法律武器,要求该商业银行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一方面要该商业银行在全国金融系统删除其贷款不良记录,恢复名誉;另外要求该商业银行在南通日报和扬子晚报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分丝析缕 法院理清利害关系

 

如东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数次庭审后认为: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是居民身份的最有效证件。张某将其与其妻子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出借给他人,应当知道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而该商业银行如东支行在申请人向其申请贷款时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核,在未确认申请人身份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并发放贷款,也应当知道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因而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被告该商业银行工作的过失给张某造成的仅仅是银行内部的不良记录,并没有使张某该范围以外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本次事件的发生张某有一定的过错,张某要求被告恢复名誉、在南通日报和扬子晚报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该商业银行未对原告名誉构成侵权,且负面影响的范围危及于社会,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张某要求该商业银行在全国金融系统范围内删除原告贷款不良记录的请求,因该借款不是张某所借,该不良记录的形成是由于原、被告共同的过错所致,对张某今后的生活可能带来不良后果,被告该商业银行应当对此后果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删除张某在银行系统的六次逾期还款记录,驳回原告陈晓锋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