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人民法院只能从形式上审查当事人的公示催告申请,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申请门槛较低等原因,部分申请人恶意申请的情形频繁发生。武进法院在办理公示催告的过程中,积极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范公示催告程序的滥用,节约了诉讼资源。

 

严把审查立案关。第一,审查申请人的失票原因,对于不能提供派出所等第三方证明材料的,必须由申请人出具遗失证明,详细列明遗失时间、原因等。第二,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取得票据的连续证明。第三,对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恶意申请情形的当事人做谈话笔录,进一步详细了解其取得、遗失票据的过程,并书面告知其恶意申请、滥用公示催告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延长公告期间。法律规定公示催告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 日。部分法院的公示催告公告期为60 日,这就给了恶意申请人可趁之机:第一,大部分票据的到期日距离出票日期远不止60 日,60 日的公告期不能覆盖到到期日;第二,由于公告一般刊登在人民法院报等报纸上,持票人获知票据被挂失支付的途径较窄,大多持票人只有在向银行托收时才知悉。武进法院则将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延长至票据到期日的后一个月,尽量保证持票人在被支付行拒付后尚有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机会。

 

严惩恶意申请人。由于公示催告仅作形式审查,恶意申请人在获得法院除权判决后即可取得票据利益,违法成本较低,而持票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要通过诉讼,由于票据经过多次背书或不背书的转让,持票人要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近期,武进法院经过审查,核实了两位申请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涉及票据19 张,价值1040 万元,为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武进法院对两位恶意申请人均作出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