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过期 消费者要求超市十倍赔偿
作者:刘佳玉 发布时间:2012-05-22 浏览次数:408
家里的米吃完了,王先生和太太今年2月底前往苏州的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一袋7袋10公斤重的大米,单价为58.8元,共花费王先生夫妇411.60元。回到家,两人拆袋的时候才发现,原来大米也是有保质期的,仔细查看之下,发现厂方在这7袋米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8日,保质期为90天,这样算下来,王先生夫妇所购买的大米保质期最后一天为2012年2月6日。王先生夫妇2月底在该超市购物,当时在超市看到了以后,也没有仔细核算保质期就买了7袋回家。
发现过期大米的王先生找到超市的服务中心,想要讨个说法,但苦等2个小时之后,超市方仍未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处理方法。王先生逼于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作退一赔十处理。
诉讼中,超市方积极应诉,并表示愿意赔偿王先生。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超市方赔偿王先生21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