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开庭宣判“象山窝案”
作者:曹浏 发布时间:2013-12-03 浏览次数:333
镇江市象山街道贪污窝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京口法院开通的“互联网网络庭审直播”也加大了民众对此案的关注。
这6起贪污案件中,当事人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处置及拆迁过程中,多次收受违建包工头、违建户贿赂,总数额高达140余万元,滥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近日,京口法院对“象山窝案”中的6名被告分别进行了宣判。
凌某,男,原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乡)七一园艺场场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吴某某,男,原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镇)城管办防违办工作人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
丁某,男,原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镇村建设和管理所副所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
李某,男,原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防违办工作人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孙某,女,原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镇村建设和管理所副所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二万元。
苏某某,男,原镇江市京口区象山镇副镇长、街道副主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案中大部分赃款已予以追缴,剩余赃款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