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村民以开发商在本村土地上建房村民未得到补偿费为由,组织村民到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并敲诈钱财。1128,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耿某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卢某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林某、龚某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1月,葛某、钱某与本乡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及商业开发协议,在本乡原砖瓦厂及旁边的土地内投资开发商住小区。20133月,在开发花苑小区一期工程施工期间,周某、耿某、卢某、陈某、林某、龚某等人以该地坐落在街东组,各村民未得到土地补偿费用为由,组织群众到施工现场阻碍施工。通过当地乡村干部做工作仍未能化解纠纷后,葛某、钱某被迫决定分别给阻碍施工的人员中的积极参与者送款,以免影响小区建设。后葛某、钱某分别给予被告人周某、耿某、卢某人民币各10000元,给予被告人陈某、林某、龚某人民币各5000元。之后,各被告人不再去施工现场阻碍施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耿某、卢某、陈某、林某、龚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耿某、卢某、陈某、林某、龚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案发后,六名被告人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