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耳光成罪人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3-12-03 浏览次数:230
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如其言行举止不能自我规制,自我约束,指不定那天要做出违法的事来,甚至会构成犯罪。近日,盐城市亭湖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12月26日下午,谢某某因其挖机在某自来水管道的建筑工地上施工影响了吴某某通行,引发双方发生争执,吴某某用铁铲拍打谢某某的挖机,谢某某激怒之下便打了吴某某一记耳光,致吴某某右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吴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谢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谢某某从轻处罚。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对方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吴某某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可对被告人谢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