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在常州市武进第三人民医院对被强制医疗人潘某某依法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由其儿子对其看管和医疗,该案系对江苏省首个被强制医疗人所作出的解除强制医疗。
1月2日清晨,武进区洛阳派出所接110指令:洛阳镇某村报警人家中出事。民警至现场,报警人潘某称其父亲潘某某在屋内不肯开门,并听到其母亲韦某的呼叫声,里面可能出事了。民警随即与潘某等人上前敲门,无人开门,后强行推门进入,发现一男子情绪激动,持国燃烧着的煤气瓶朝门口乱舞,遂上前将男子制服,后发现床上一女子浑身是血昏迷不醒,地上有带血的砖块。立即将该女子送至医院,经医生论断已死亡,并将潘某某带至派出所讯问。经警方审问,潘某某杀妻的理由竟然是出于臆想,认为妻子与他人有奸情,准备加害自己,还要图谋自己在贵州老家的财产。
武进法院对潘某某强制医疗申请案在潘某某治疗的常州市武进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公开审理,鉴于潘某某实施杀害他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司法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法院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经过近十个月的持续治疗,潘某某的精神病性症状已基本消失,自制力部分恢复,医疗机构遂向武进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为准确判断潘某某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是否需要继续强制医疗,武进法院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此作出医学评定意见,经鉴定:潘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暂无危害社会行为;如能确保做到指定专人监护、长期服药维持治疗,定期复诊、病情变化及时送医院就诊治疗,则可对潘某某解除强制治疗,转由亲属监护下继续维持治疗和家庭康复。
11月22日,常州市武进第三人民医院的医师对潘某某的病情进行了详细阐述,合议庭听取了潘某某的唯一监护人某的意见,其表示愿意按照鉴定意见书要求做好对潘某某的看管和医疗。据此,武进法院依法决定对潘某某解除强制医疗,并由潘某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