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分手诉还彩礼,法官调解巧化矛盾
作者:西鲍 陈茜 发布时间:2013-12-03 浏览次数:239
90后的小情侣经自由恋爱定亲后,感情不和要分手,却掀起了爱恨交加的分手彩礼战。本来欢欢喜喜的小两口,现因分手彩礼大打出手。兴化市人民法院西鲍法庭近日成功调解此案。
94年出生的小伙子秦某,与95年出生的姚某系同学,爱意甚浓,自由恋爱一年多后,2013年正月两人想要定下终身大事,便按农村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秦某称订婚当天,男方家包了18000元红包彩礼给姚某,姚某还自行从秦某银行卡取出6000元,另有金戒指一对。而姚某对彩礼共计24000元予以否认,称只有一对金戒指,秦某从未给过彩礼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给付过彩礼,且给付了多少。
为证明诉称属实,秦某请求两名参加订婚仪式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订婚当场,由两名中间人经手,给姚某两沓钱作为彩礼的事实。而姚某辩称是有金戒指一对作为订婚礼物,现在秦某处,但秦某家没有给过彩礼24000元,且按常理,彩礼中带“4”是不吉利的,也是不可能的。对此,姚某没有提出证据予以佐证。
庭审中,双方从原来的你侬我侬,到现在的尴尬境地,可谓爱恨交加。两个家庭也为此事大打出手,都对彼此十分失望。考虑到当事人年纪都小,情绪难以控制,牵扯两个家庭的稳定,主审法官首先安抚双方家庭的情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地做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双方解开心结,化解矛盾,达成调解协议,秦某放弃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就此,一场分手风波才得以平息。
法官后语:受传统习俗影响,我国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订婚彩礼现象,随着80、90后的年轻人走向婚姻殿堂,因草率冲动的性格特征,订婚后分手的案例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婚约彩礼纠纷屡见不鲜。应当予以重视的是:一、由于给付彩礼一般订婚现场结清,甚至存在隐秘性,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难以举证。二、彩礼能否返还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亦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另外,审判实务中,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