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雇佣雇员驾驶车辆运货至外地,在途中,雇员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伤残,造成二十万元的损失,要求雇主赔偿遭拒。

 

刘某系吉某的雇佣的驾驶员,刘某受吉某指派运一车货至外地,在高速公路上,刘某单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刘某各项损失为二十余万元,吉某向刘某支付了45000元,剩余部分,刘某要求吉某承担责任遭拒。遂刘某将吉某诉至法院。

 

吉某声称,该事故系刘某自身原因造成的,其负全部责任,其损失应当全部由其承担,不应当由其赔偿。并且其出于同意已经向其支付了45000元。

 

承办法官陈红春通过庭前了解、调查,对案件已经充分了解,遂动援刘某作出让步,不能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最终同意法官的意见,要求雇主负再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再赔偿其八万元。遂再次做雇主工作,望雇主考虑雇员多年为雇主从事劳务,其出事故已经造成家庭困难,现在也已经伤残,是否能够继续从事驾驶员工作还在另说,希望被告多担一些责任,最终雇主同意再支付65000元,该项包括保险应得赔偿款部分。经过与雇员交流。双方在法官数次的协调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被告吉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元(其中包括已经支付的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