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居住在某小区311401室,被告王某、刘某居住在该单元501室,被告路某、周某居住在该单元502室。该幢楼系共五层,建于2001年,当时楼顶天台四周有矮墙,无顶棚。2009年,在未取得其他业主同意,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路某、周某在楼顶私自搭建防雨顶棚,并大量使用膨胀螺丝。该搭建物后被城管以违章建筑拆除,二人置废弃物于楼顶不顾。2010年,王某、刘某将501室出租给郑某居住。20127月,天降持续大雨,大量雨水聚积在天台无法及时排出,雨水从楼顶渗入501室。经郑某告知,王某、刘某回到家中,零星放置盆、桶等器物聚水,但雨水仍地面上聚积成水层,并渗入许某家中,致许某房屋装潢大面积受损。许某与四被告就房屋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路某、周某辩称,原告的损失与我们搭建防雨顶棚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顶棚被拆除前并未发生漏水现象,城管将防水设施砸毁后,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楼顶渗水,该强拆行为才是侵权行为。王某、刘某则辩称,楼顶系公用部分,包括原告在内整幢楼的业主都有维护、修缮义务,对防水漏水问题都有责任。房屋渗水发生在租赁期间,管理责任在承租人,房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路某、周某私自不当搭建违章顶棚,被拆除后未采取防水措施,埋下了渗水隐患。王某、刘某的消极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渗水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整幢楼房使用年限较长,楼顶防水层存在自然老化,以及案发时大量降雨的恶劣天气,法院最终判令路某、周某和王某、刘某各承担50%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