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六旬老人驾驶电瓶车与汽车相撞,经双方协商老人最终获赔误工费。
作者:朱益虎 发布时间:2013-12-03 浏览次数:287
近日,常熟法院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六旬老人驾驶电瓶车与汽车相撞,经双方协商老人最终获赔误工费。
2013年4月4日,六旬老人李某驾驶电瓶车与杜某驾驶的汽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九百余元。经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认定,肇事司机杜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为讨要误工费等赔偿向法院起诉了杜某及其保险公司。审理中,李某表示自己因交通事故不能出去做木工的确存在误工损失,为此李某向法庭提供了他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了他的确常年在外做木工。为妥善处理案件,承办法官实地进行了调查走访。“他身体一直很好的,事故前确实一直在外做木工”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向法官反映。“李老伯是老木工了,一年到头都不肯休息的,平时要跟好几个个体老板干的,活一直不断”和李老伯相识的几个村民也证实了这一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时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杜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李某超过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由杜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李某主张的误工费,法院认为原告虽已达退休年龄,但根据村委会的证明及本院的调查笔录,原告从事木工属实。由于原告对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无确切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依法根据同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支持了原告的误工费请求。
【法官说法】对于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赔偿权利人主张受害人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仍从事一定劳务的,有固定收入的或者无子女赡养,需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其主张误工费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