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实无法查清 法院判决各担一半责任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3-12-03 浏览次数:341
因为交通事故案发路段没有监控设备,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认定肇事方和受害方各承担一半的事故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王某驾驶汽车沿新建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案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李某所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两车损坏,李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2月,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研究分析认为:由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路口虽有信号灯控制,但无监控设施,无法认定事发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此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3年5月,李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该案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保险公司不足赔偿的部分,王某应赔偿的比例是多少?对此,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陈述了本起事故的事实经过,事发时该路口虽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无监控设施,李某与王某各自驾驶车辆经过路口行驶时事故双方的违法行为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对方闯红灯通行的证据,故该案的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难以确定各机动车方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因双方均系机动车,法院确定事故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