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交通事故眼角留疤 双方调解赔一万整容费
作者:朱益虎 发布时间:2013-12-03 浏览次数:356
常熟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整容费赔偿案,肇事方当场赔偿了受害女子1万元整容费。
吴某与谢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吴某眼角留下了一条小疤痕,爱美的吴某心里不是滋味,经咨询眼角疤痕不构成伤残,但如需要恢复容貌整容则至少需要一万多元。为此吴某多次和谢某协商未果,吴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眼角留疤痕,吴某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吴某的损失额应在合理范围内,且应由鉴定部门对损失情况依法作出鉴定加以确定,另此种情况原则上应在进行治疗后即实际损失产生后再行起诉主张权利,未治疗前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该部分损失。经调解谢某当场给付了吴某1万元,由吴某自行去医院整容。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