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小区的机械停车库停车造成车辆损坏,进而引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赔偿官司。近日,苏州中院二审审结该起因小区停车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车主自行承担80%的损失。

 

20129月的一天晚上,沈女士驾驶私家车回到所居住的小区,并将车辆停放在机械停车库的底层。次日,沈女士发现车顶上方被擦伤、天线棒损坏。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车辆在当晚停放后被移动过,而车顶正是移动受损的。经评估,汽车维修费用共计25000余元。沈女士就该笔费用与小区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无果,将对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沈女士车辆外廓尺寸为4273×1777×1593mm。沈女士在小区内没有固定停车位,也没有缴纳过机械停车设备费和管理费。该小区机械停车设备共有三层停车位,其中底层停车位层高较高,上两层停车位层高较低。在机械停车设备旁,立有明显的金属告示牌,列有“机械式停车设备入库须知”及“机械式停车设备容车规格”。其中,容车规格为:车长5000mm,车宽1850mm,车高1550mm,车重2000kg。入库须知第一条内容为:首先应确认停放车辆的长度、宽度、高度和重量是否符合停车设备允许停放的范围。在该小区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上,多处张贴“请勿自行操作,否则后果自负”的纸条,在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外观横梁处,多处安装有入库须知、容车规格及存容量的金属铭牌。车库录像记录下了沈女士入库停车的全过程,尽管物业公司声称其对小区安排2名人员,每人12小时,轮流交替进行管理,但录像资料显示当时并无被告工作人员进行阻止或指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女士在未缴纳机械式停车设备管理费及使用费的情况下,未经被告允许擅自将车辆停放在机械式停车设备内,存在过错。机械式停车设备附近设立了明显的告示牌,沈女士在明知自己的车辆高度超过了容车规格的情况下,仍停放在该设备中,亦存在过错。从机械式停车设备的通常操作来看,最初停放在车库底层的车辆会由操作人员根据车库停车情况升至上层空间,将空的停车位下降至底层,以便其他车辆进行停放。也即,停放好的车辆被移动是正常操作行为,即使沈女士的车辆被移动系被告工作人员所为,但在无证据证明被告明知沈女士车辆超高仍故意进行移动的情况下,该操作行为本身对沈女士的车辆损失并不具有过错性。但从车库录像中看,沈女士停放车辆时并无被告工作人员进行阻止或指挥,结合物业公司所作的安排2名人员,每人12小时,轮流交替工作的陈述,沈女士停放车辆时,被告并无工作人员在场进行阻止,对沈女士车辆损失的产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这种过错程度远小于沈女士自身的过错。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对沈女士的车辆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即赔偿沈女士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000余元。该案上诉后,苏州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业主在小区内没有固定车位,在未与物业服务人员沟通且未核实其车辆规格是否符合停放要求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停入有警告标示的机械车位造成损失,确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的车位具有管理责任,该责任既包括对符合停放要求的车辆给予停车准入,也包括对无权停入车位的车辆予以阻止。对于机械车位这种有特殊停放及操作规范要求的车位物业公司更应加强管理。

 

当前,私家车保有量越来越大,对物业公司管理能力和业主财产安全风险的防范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此过程中,双方必须明确自己的义务,通过善意配合来解决小区治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