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笔者为此结合当前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谈谈对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粗浅看法,以期为司法警察队伍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能全面发挥职能作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司法警察  队伍建设  和谐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们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推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为实现这一伟大的战略目标,就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院工作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总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转型,社会主义改革进入了关键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凸显,其中很大一部分以诉讼形式反映到人民法院,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量逐年大幅增加。同时,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特别是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征收、企业改制、库区移民、农民工权益保障、环境保护等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涉及面广,而且矛盾尖锐、情况复杂,由此引发的暴力抗法、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也呈增多趋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队伍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建立并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武装司法警察队伍,由于其特有的准军事性,决定了它在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执行生效裁判、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司法警察队伍能够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决定》精神,在工作中紧扣和谐主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努力加强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就成为当务之急,下面笔者就结合司法警察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加强和提高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谈几点认识:

一、思想上,深入贯彻《决定》精神,以实现司法和谐为最高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首先要解决好司法警察队伍思想领域里存在的问题。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当前的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有的认为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处于从属地位,是在法官的命令下辅助法官工作,片面认为自己所从事的这项工作低人一等,因而工作积极性差;有的嫌待遇和职级低,工作不安心,以致想方设法调离司法警察队伍;有的嫌工作单调,思想麻痹大意,有失职现象;有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干好干坏一个样,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等,这些消极的思想对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是很不利的。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是首要任务,笔者认为,应注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是一支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的有较高政治素质的队伍。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中的党组织的建设,是司法警察队伍在应对国内外复杂的政治局面,坚定无产阶级的政治立场,使司法警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司法警察队伍中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担负着重大的政治责任。要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就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中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充分发挥党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员的先进性自觉地体现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服务中去。通过组织广大干警学习《决定》精神,进一步增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奉献和服务意识,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承担起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历史责任。

2、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司法警察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司法警察队伍作为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带有武装性质的国家组织,只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更好地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切实提高司法警察队伍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能力,才能有效保证司法警察队伍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使司法警察的执法始终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解决司法警察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的客观需要,它从根本上解决了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有利于引导广大司法警察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下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能力,从而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

3、正确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为核心, 司法警察工作服从和服务于这个核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任何以为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处在从属地位,就认为自己所从事的这项工作低人一等、工作随意的认识,都是片面和错误的。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就是人民法院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司法和谐的直接保障力量。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就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根本宗旨,立足本职工作,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努力树立司法警察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促进和谐社会在人民法院司法领域的建设。“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新世纪确定的工作主题,是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价值尺度,只有在司法警察工作中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均衡,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对审判工作的保障作用,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才能最终实现司法和谐。

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司法和谐,离不开健全的体制保障

人民法院是实现司法和谐的主体之一,作为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任。因此,明确司法警察队伍的组织领导,理顺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体制,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实现司法和谐新形势的迫切需要。当前,司法警察队伍还缺乏统一的组织领导和系统的管理体制,上级警队指导和监督力度偏软,下级警队落实工作不到位,各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警察的相互交流和联系不足,难以形成资源共享,不利于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共同发展和进步,为扭转这种不利局面,适应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需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改进:

1、结合司法警察准军事化队伍的特点,坚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建立“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体制的要求,明确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因此,理顺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必需从贯彻《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实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各个法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在坚持和肯定本院领导的同时加大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和指导力度,使司法警察队伍纵向、横向之间的沟通联系更为紧密,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保障的整体功能,增强警务保障能力。

2、从实现司法和谐的高度来看待司法警察工作,改变各级法院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仍不够重视的普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改革目标中,对司法警察实行编队单例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各级法院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司法警察在保障审判、完成刑事执行和参与民事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置各类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以及体现司法公正、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级法院领导要切实从全局出发,落实和完善司法警察队伍系统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上下畅通,使司法警察工作健康发展,真正成为人民法院完成各项审判任务的有力保障。

3、在坚持“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和加强各级法院组织领导的同时,还应做好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可依照司法警察队伍特有的准军事化性质,强化执法的规范化,建立健全司法警察队伍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努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实现司法警察工作的职业化,充分发挥审判保障职能,更好地为人民法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三、强化专业技能,提高保障能力,努力实现司法和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在不断提高,对司法机关公力救济的需要也在不断增强,由此导致人民法院审判任务不断增多,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工作也日益繁重,因此,强化司法警察的专业技能,提高司法警察的保障能力,对于加快实现司法和谐就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然而,由于长期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不重视,致使现在许多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组织松散,警力不能依法使用,警务人员缺乏系统的训练,专业技能和体能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的训练和保障能力,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笔者结合多年司法警察工作实践,针对目前警力薄弱而任务繁重的局面,在强化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技能,提高司法保障能力方面发表几点个人的见解:   

1、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颁布实施,为司法警察训练工作迎来了改革和发展的契机。只有全面贯彻落实《训练大纲》,严格按纲施训,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增强司法警察的体能素质,使司法警察履行各项职能实现正规化和系统化,才能解决司法警察队伍执法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强等现实中存在的不利于实现司法和谐的问题。

2、保障审判安全,维护国家审判机关的尊严,是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实现司法和谐的重中之重。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经常有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存在。例如,在刑事审判中,由于司法警察专业技能不高,思想麻痹大意,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脱逃的事故时有发生。而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绝大多数法院不要求司法警察参加,庭审中也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威胁、辱骂、殴打审判人员的情况。为了预防和及时制止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必须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为基础,严格执行《值庭规则》、《押解规则》、《看管规则》和《安全检查规则》,做到有法必依,加强制度强警建设,才能为人民法院完成国家和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3、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得不到有效执行是一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它直接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也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随着审判数量的增加,各级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量也逐渐加大,许多被执行人不仅采取欺诈、隐匿等手段恶意逃避债务,甚至在面对执行时往往采取暴力手段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致使许多民事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被打致伤致残,甚至牺牲的事件也屡见不鲜。要改变执行法官在缺乏有效人身安全保证的条件下履行职务的局面,就要加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力度,提高司法警察履行刑事执行和参与民事执行的能力,熟练掌握司法警察的各项专业技能,加强区域间警务协作,提高协同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这支准军事化管理的武装队伍的优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同时,在破解“执行难”的过程中,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还要注意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在执行工作中以人为本,无论是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还是对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都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处处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促进司法和谐的实现。

4、强化司法警察的专业技能,还要求提高司法警察队伍依法处置涉诉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也要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这次全会也认为当前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具体到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就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司法活动中,尤其是在依法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抗法等涉诉突发性事件增多,严重危害了司法安全,破坏了社会和谐。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及时有效地处置好各类涉诉突发性事件,就需要司法警察队伍不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形成系统、周密的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预案和措施,加强组织演练,灵活应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预防和处置涉诉群体性事件工作中,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必须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因为就涉诉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来说,绝大多数还是利益诉求的表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要讲究处置策略和方法,尽量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缓解的方法来解决,这样做既能有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司法原则,又能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四、增强人员素质,改善装备水平,加强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其特有的武装性质决定了其艰难险重的工作环境。然而,目前司法警察队伍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经费缺乏、装备落后、待遇偏低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与司法警察队伍承担的繁重而艰巨的司法保障任务不相适应,也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因此,健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保障机制是一项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法人[1992]35)的规定,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每个法院至少应配备一名女法警。只有保证司法警察有充足的警力,合理的人员结构,才能实现和加强队伍的编队管理,实现队伍建设的正规化,才能使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警力成为可能,才能适应新时期工作任务的需要。

2、加强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应以提高警员素质为重点。由于基层司法警察队伍主体是在上世纪80年代形成,干警来源广泛,文化程度和法律素质不高,加之年龄较大,难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高标准、严要求。为扭转当前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问题,就必须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深入贯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同时结合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来提高司法警察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平。严格职业准入,要根据司法警察队伍的实际需要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充实到工作一线,并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来选聘司法警察作为适当补充。加强训练工作是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的关键,人民法院要结合新《训练大纲》的实施提高对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视,建立科学长效的练兵机制,着力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和体能素质,以训练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

3、要改善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经费缺乏、装备落后的不利局面,从物质上保证司法警察履行司法保障职能的能力。经费和装备是司法警察能够顺利执行工作的基础,要设立司法警察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而且,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重视司法警察的装备建设,充分认识到警务装备是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司法保障职能作用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工作安全的重要保障。为了满足人民法院日益繁重的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增强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必须改变目前警务装备短缺落后的状况,通过不断添置和更新现有的警务装备,提高装备设施的科技含量,才能逐步实现警务装备的现代化,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的需要。

4、加强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还要落实和提高司法警察的各项待遇。长期以来,司法警察待遇偏低,职级不确定,是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的主要问题,究其根源还是一个重视程度的问题。法院系统内部在重视审判队伍建设的同时,对于加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这直接导致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其各个组成部门对于人民法院能够正常地履行审判职能都应同等重要,各级法院的领导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中关心司法警察,解决和落实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问题。针对司法警察工作危险性大、强制性多、机动性大、责任重的特点,要全力保障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伤亡保险津贴、抚恤金和执行死刑等特殊补助津贴,通过从优待警,解决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保持队伍的稳定性,从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为人民法院在审判领域实现司法和谐服务。

综上所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为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段话科学全面地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特征,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特征无一不与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司法和谐的工作中,既是司法和谐的保障力量,也是司法和谐的建设力量,司法警察要强化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和加强警务训练,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和实现司法和谐,担负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