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宣判一起持有伪造的发票案。该案为20115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江阴首例。

 

20111014日,江阴市交管部门在世新客运站附近检查非法营运车辆。民警在对被告人吴某驾驶的小普桑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吴某持有的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62份、江都公路运输总公司公路汽车客票427份及安徽省公路汽车补充客票87份。后经鉴定,其中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62份及江都公路运输总公司公路汽车客票427份为假发票,票面金额共计5088.5元。归案后,吴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62份及江都公路运输总公司公路汽车客票427份,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该条款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的行为确已构成该项罪名,故处以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