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2009426下午,涟水县梁岔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村民报案称:本镇黄安村崔郭组某村民年仅11岁的女儿崔某某某被人在梁岔药站内杀害。公安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法医检验确定:被害人崔某某某系他人强奸并杀害。经走访周围群众得知,被害人崔某某在案发的前一天下午被一个十七、八岁的男孩带走,公安人员随即对案发地附近的重点人口和具有前科劣迹的人员进行梳理。在对梁某某某进行调查时,其慌张的神态引起了警方的怀疑,经过多次传唤审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某终于交代了自己强奸并杀害崔某某的犯罪事实。

年仅18周岁的梁某某自初中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后,开始沉迷网络无心上学,初二便辍学在家。辍学后的梁某某并未因父母的管教而有所收敛,在听“朋友”述说色情网站十分刺激后,开始上网浏览黄色网站,并于08年春节前夕经朋友介绍到淮安市某洗浴中心进行嫖娼。为给自己荒唐的行为埋单,其小偷小摸行为也愈演愈烈, 从偷家中现金和物品发展为流窜周边各地进行盗窃,仅0711月至087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即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至淮安市淮阴区、涟水县梁岔镇等地盗窃作案四起,窃得他人电动车、手机、数码相机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

2009425的下午,被告人梁某某来到涟水县梁岔镇“创园”网吧上网观看黄色图片,黄毒迷心又囊中羞涩的梁某某突然想起了其家附近的弱智女孩崔某某,便回到家中拿了一袋方便面并对父母谎称去朋友家玩。下午5时许,梁某某来到了崔某某家附近,躲至厕所内观察,当发现崔某某从家中出来小便时,即掏出方便面将其诱骗到厕所内与其发生性关系。此时,被告人梁某某听到崔某某的母亲在呼喊女儿,便不许其回应并急忙穿好裤子,待崔某某的母亲离开后,为防止被人发现,梁某某带其绕行至梁岔药站内,并与其在药站的瓦房内过宿。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将崔某某带至药站二楼的房间内,再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见崔女喊叫,梁某某便从房间内找来塑料绳捆住其双手双脚,继续对其实施奸淫,崔女疼痛呼叫,梁某某害怕被人发现便掐住崔女的脖子,致其窒息,后梁某某唯恐崔女未死,又用塑料绳勒住崔女的脖子致其死亡,又将其尸体抱下楼放在了过宿的瓦房内铁床上,并用稻草掩尸后逃离现场。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其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梁某某盗窃犯罪时未满18周岁,对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梁某某在盗窃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强奸幼女并故意杀人,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极大,论罪当处死刑。但考虑被告人梁中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时刚满18周岁等具体情节,可依法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637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