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毒迷心丧理智 杀人害己获死缓
作者:仲新建 童田甜 发布时间:2010-01-06 浏览次数:643
年仅18周岁的梁某某自初中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后,开始沉迷网络无心上学,初二便辍学在家。辍学后的梁某某并未因父母的管教而有所收敛,在听“朋友”述说色情网站十分刺激后,开始上网浏览黄色网站,并于08年春节前夕经朋友介绍到淮安市某洗浴中心进行嫖娼。为给自己荒唐的行为埋单,其小偷小摸行为也愈演愈烈, 从偷家中现金和物品发展为流窜周边各地进行盗窃,仅07年11月至08年7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即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至淮安市淮阴区、涟水县梁岔镇等地盗窃作案四起,窃得他人电动车、手机、数码相机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其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梁某某盗窃犯罪时未满18周岁,对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梁某某在盗窃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强奸幼女并故意杀人,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极大,论罪当处死刑。但考虑被告人梁中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时刚满18周岁等具体情节,可依法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637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