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保全被告财产 输官司赔了百万损失
作者:刘丽鹏 朱美芳 发布时间:2012-05-21 浏览次数:603
为了保证案件判决后的顺利执行,原告在起诉时提出了保全被告财产的申请,不料官司败诉,非但无法实现预期的胜诉权益,还要赔偿被告方上百万元的损失。
2008年4月,夏老板、孙老板以吴江一家公司向其借款2800余万元不还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为了确保案件胜诉及判决的执行,夏老板、孙老板申请保全了该公司2800余万元的财产。法院在审查了两人的申请及其保全担保后,于2008年4月15日依法查封了吴江公司的7个银行帐户,当场冻结存款1000余万元,后上述7个帐户又陆续存入1700余万元人民币,均因帐户被冻结而不能使用。
2009年10月,夏老板、孙老板起诉吴江公司归还借款2800余万元一案因依据不足,被苏州中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经江苏高院终审维持原判。之后,吴江公司即以夏老板、孙老板错误保全,造成该公司保全期间财产损失为由,将夏老板、孙老板诉至法院。
吴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同时也禁止任何人对权利的滥用。行使诉讼保全申请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法律同时规定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对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生效判决之所以能被执行的前提是申请人的诉请得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支持。本案中,申请人夏老板、孙老板要求吴江公司归还借款的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意味着其保全申请失去了应有的基础,故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应对其错误保全造成被保全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企业的流动资金是企业正常运作所必需的,帐户被冻结期间吴江公司对帐户内大额银行存款不能行使处分权,致冻结款项无法产生经济效益。同时,款项被冻结期间,银行仍会支付相应的活期存款利息,故法院对被保全的7个帐户内的资产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计算出保全期间的同期贷款利息,减去该部分资产的活期存款利息,从而判决两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吴江公司被保全资产的利息损失16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