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出生于1988年的左某某,绰号“小太保”,曾两次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在第二次刑满释放后仅一年竟又“重操就业”,在网吧等处伙同他人抢劫8起,20096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左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后又因犯抢劫罪,于2004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至200778止。2008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左海城伙同董某某、蒋某某、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射阳县城及盐城市亭湖区范围内,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先后抢劫作案8起,劫得人民币835元、小灵通及手机各一部,所劫财物折合人民币138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左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抢劫,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左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