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化解一起情侣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李某从事个体经营,侍某系部队军人,2006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年底侍某向其所在在部队递交结婚申请,并且得到部队的认可。2007年初,侍某从部队转业回家,双方感情不断加深,得到双方家庭认可后,双方同居。侍某转业回家暂无工作,李某便出资供侍某花销,李某大量为侍某花销心感不安,于李某便要求侍某立下欠据,侍某在李某的要求下,分别于在2007831020日立下欠条两份,共计人民币53500元。200711月双方因矛盾分手。事后,侍某与他人结婚,李某向侍某索款未果,遂于20081222日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侍某对其中一笔4万元借据不予认可,认为不是本人所写,李某遂向射阳法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2009226日,射阳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争议借据进行笔迹鉴定,该鉴定中心对争议的欠条和侍君成提交的笔迹样本进行比对检验,作出的结论为:争议的欠条与提供的笔迹样品为同一人所写。

2009327,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崇法官对李某与侍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庭后调解,经过崇法官多次细心宣讲法律知识,细致奈心的做双方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限期付款的调解协议,最终一场特殊的民间借贷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