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的女儿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
作者:王志彬 发布时间:2009-03-31 浏览次数:1023
本网南通讯:1973年王某与陆某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1992年王某中风半身不遂,从此长期卧床不起。兄妹二人与母亲一起照顾父亲。1995年9月陆某结婚,家中送嫁妆2万元。婚后,陆某经常回家看望年迈的父母。由于经济条件较好,经常性地补贴父母的生活费用。2005年5月和2009年2月,二位老人相继去世,留下两套两室一厅的住房,但没留下任何遗嘱。哥哥认为房屋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认为妹妹已是出嫁的女儿没有资格继承父母的遗产。妹妹心有不甘,好话都听不到,反倒说自己是出嫁的女儿,无权继承。于是,在商讨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哥哥的看法是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社会道德的。他的看法完全是封建主义的思想和继承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主张充分尊重妇女的各项权利,实现妇女的彻底解放。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体现在遗产继承方面,就是《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二位子女都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妹妹虽出嫁,但对其父母尽了其应尽的原则,二人对父母的遗产应当均分。而且我国《继承法》第13条明确指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对于二老的遗产,二位子女原则上应当各得一半。于是判决一人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