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对一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被告人张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作出宣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05年8月19日至2006年1月24日间,为牟取利益,先后15次从吴某(已判决)处购假冒伪劣香烟,其中假硬群英会、淡黄一品梅、硬白红杉树、红三环香烟,均以每条人民币10.5元购进,假前门、飞马香烟均以每条人民币8元购进,货值金额计人民币327650元,其中部分非法加价销售给他人。
2005年8月19日至2006年1月24日间,被告人张某从吴某处购进60件3000条假硬群英会香烟、20件1000条假淡黄一品梅香烟、20件1000条假红三环香烟、15件750条假硬白红杉树香烟、7件350条假前门和假飞马香烟,货值金额计人民币63175元,因霉变退给吴某。另有35件1750条假硬群英会香烟、20件1000条假淡黄一品梅香烟、25件1250条假红三环香烟、25件1250条假硬白红杉树香烟、20件1000条假前门和假飞马香烟霉变,货值金额计人民币63125元,被告人张某将香烟放在其亲戚李红军家,被李红军处理了。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08年4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张某赃款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不合格产品,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销售部分伪劣产品,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响水法院通过适用刑事司法职能,打击此类刑事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