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贾汪法院商事案件质量连续三年列全市第一
作者:周洪生 发布时间:2008-07-02 浏览次数:765
本网徐州讯:徐州贾汪法院商事案件2006年无一被改判或发回重审,2007年仅有1件案件被改判,2008年上半年无一发改,发改率连续三年名列全市第一。总结三年来审判经验,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司法能力
三年来,该院始终把着力提高司法能力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最重要手段,每年利用3月份以前案件相对较少的有利时机,集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打基础。除每周五集中学习外,还利用每天晚上开展自学,做好学习记录;丰富学习内容,做到既学习程序法又学习实体法;既学习基本法律知识,又学习庭审操作知识;既学习书本知识,又加强审判实务研讨。二是对照观摩庭审找差距。从2006年起,我院组织每位法官每周开一个观摩庭,组织业务庭法官和社会公众现场观摩,共查摆出各类大小问题40余处,收到并梳理合理化建议20余条,对照问题找原因,定措施,解决 问题。三是开展文书评比促规范。以市中院和本院法律文书评比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对裁判文书制作从拟稿层面实行主审法官首读、庭长审读、院长阅读的裁判文书制作“三读”制度;从印制层面实行书记员首校、拟稿人复校、书记员再校的付印裁判文书“三校”制度。通过集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商事审判人员的法律运用能力、调处疏导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得到了有效的锻炼和提高。2006年以来,该院连续二次在全市商事审判系统法律文书评比中获第一名。
评析发改案件,认真汲取教训
针对2005年全院有12件商事案件被发改的情况,于2006年初,组织全体商事审判人员对被市中院改判和发回重审的12件商事案件逐案进行讨论评析,查找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存在的问题,写出详细的调研报告,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在今后的审判工作极力避免和克服,取得很好成效。在2006年无发改案件、2007年有1件被改判的现状,防范未然,又组织人员从法院局域网上下载了省高院和其他各市法院的发改案件分析报告,组织学习,提高审判实践中应对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强化诉讼调解,压降判决案件
把强化诉讼调解、减少判决案件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方法。一是专门成立调解工作室。由一名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与一名书记员组成,在送达阶段进行庭前调解,使大约30%的案件在庭前得以调解。二是建立诉讼调解联络员制度。在全区诉讼案件较集中的乡镇和村,聘请德高望重的同志担任诉讼调解联络员,负责案件庭审之外的所有阶段的调解兼负责协助通知、留置送达的现场见证等工作,把矛盾的化解前移。三是充分发挥陪审员参审案件的作用。扩大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引进陪审员调解机制,要求所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发挥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亲和力强的优势,提高调解率,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使得商事案件裁判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
加强案件监管,注重案件评查
把事前事中监管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抓手,强化对案件的动态监管与动态评查。一是加强审前指导。案件审理前,庭长要先行阅卷,做到对案情心中有数,然后根据案件特点,结合法官的专长,有选择性分案,保证每一案件都由这一领域具有专长的法官主审。在案件分给主审法官前,庭长对案件的审理进行要点提示,实现了法官独立审判与庭长指导办案的有机结合。二是加强审中监督。庭长严把审批关和签发关,在采取财产保全、简易转普通程序、司法鉴定、案件报结以及“四项案件”的审批中严加管理,既控制数量,又把握质量,确保审理程序不出问题,指标数据没有水分。在法律文书签发过程中,要求法律文书随卷一并报庭长,在庭长详细阅卷后再报签发,即使存在错别字等微小瑕疵也要先行纠正后再报签发。三是加强审后评查。案件审结后,每月组织一次对归档的卷宗进行评查。庭长阅读当月质效指标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从个案中找原因,并与主审法官分析交流意见。对照卷宗进行评查,法官之间相互评查,评查内容包括审理程序、实体处理、卷宗装订等各个方面,未经评查的卷宗一律不得归档。
开展审判调研,提高解决问题能力
坚持不断总结和探索民商事审判的规律、经验和模式,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2006年以来,组织人员先后对小额农户贷款案件的调解率、简易转普通程序的程序衔接、速裁机制改革的局限性,诉调对接工作的模式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撰写调研报告,一些文章先后在《审判研究》和《法律适用》发表,有效地指导了审判实践。同时,鼓励全庭对商事审判中的具体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调研,强调有的放矢。对客运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动产抵押权追及力与涤除权之抗辩、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交叉问题等进行了探讨,达成司法尺度的共识,指导审判实践。
实行个案会商,强化法庭指导
近年来,加大对两个人民法庭办理商事案件的指导力度,除了经常性的文件传达、庭审观摩、裁判文书的指导外,还组织法庭法官与民二庭法官实行个案会商制度,对法庭判决的疑难商事案件,必须与民二庭会商,并经分管院长同意,方能作出裁判。对于未经会商的法庭案件,不予向上级法院汇报。实行个案会商制度,实现民二庭、法庭审判经验互享,法庭办理商事案件连续三年仅有一件被上级法院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