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全面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工作,近日亭湖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出要内容有:

一、规定列席情形:一是合议庭拟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二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三是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合议庭争议较大的公诉案件;四是合议庭认为需改变定性的公诉案件;五是人民法院拟单独制定有关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做好列席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通知人民法院。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时,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或承办相关事项的人员可以到会做好相关的辅助工作。

三、明确会议要求: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时,可以在承办部门汇报案件结束后、委员讨论前发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听取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发表的监督意见,并依法独立公正地发表对有关案件和事项的讨论意见。

四、严格保守秘密: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以及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发表的法律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