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调解工作多年,深感法官的耐心要足够的大,因为当事人受面子心态、得失心态、道德舆论等方面的影响,往往表现得“迟迟转不过弯来”,这个时候,请不要盲目的着急,必须要分析具体的情况,再拿出相应的对策。笔者处理过的很多影响较大的案件,就是在看似没有调解可能的时候,再努力一把最终达成协议的,可见耐心在调解中显得多么的重要。其实在农村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真正的大案要案并不多,作为法官,不仅注重追求依法办案,更拿出耐心来,真正地化解矛盾,才可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如一件在地方上影响比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某是个8岁的幼儿,其母小丁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而被告是不满14岁的小学生李某。原告在人行道上玩耍时被被告李某路过撞倒,跌在路边的消防栓上,致原告上唇穿透伤。由于双方对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二万五千元。由于被告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都坚决不同意赔偿,相关部门又不给作伤残鉴定,这就给调解工作带来难度,在第一次庭前调解中,主审法官单独与原告的母亲小丁交换意见,建议她放弃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并讲明这么处理的法律依据,但小丁坚决不同意,而且情绪非常激动,扬言这些损失如果不赔偿,其他损失也不要了,要“同态复仇”,就是把被告李某也撞伤,让他也尝尝受到伤害的滋味,这样第一轮庭前调解无果而终。

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作了短暂的“休调”??即暂停调解,等待时机。几天后,通过了解,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这次调解中,小丁虽然在理性上对法庭的做法和建议表示理解,但是诉讼请求与实际赔偿额的较大反差使她在感性上无法接受,又一轮调解失败了。

虽然第二次调解失败,但是从中透露出的信息表明,案件并不是彻底没有调解的希望,为了彻底化解矛盾,防止不必要的报复和新的纠纷发生,力求实现和谐结案,主审法官进行了第二次“休调”。

又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处理后,法官再次向她详细讲解涉及该案的有关法律规定并初步估算了依法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同时向她阐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其合法权益均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虽然你是受害方,但法庭也不可能无原则地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从而侵害被告方的合法利益。然后我又把被告找到法庭,出于人情和道义,劝说他们对原告适当的多给一些补偿。

法官的耐心换来了理解,案件终于取得了令人高兴的结果:不但原告的母亲代表原告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而且把自己真正的心理活动告诉了法官“真要感谢法官的耐心,给了我充足的考虑时间,其实我也不想无理纠缠,只是爱子心切,心理上一时转不过弯来。这样的协议,现在我愿意接受了,但是思想上转变的过程很艰难,谢谢法官。”

从本案的调解工作中,可以看出,调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让当事人心态转变的过程,矛盾从萌芽到爆发,再到法院处理的时候,已经是很尖锐的了,那么要说可以很随便的就能达成调解协议,不现实,法官毕竟不是神,在枯燥的法律条文的背后,更多的是耐心,是心灵的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