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的一天上午,如东县某银行三楼会议室。南通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在这里主持申请执行人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陶某和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就案件执行款项进行谈话。

此案的申请执行人是某银行,被执行人是某公司。20056月至20061月,某公司先后多次向某银行借款计2000万元,因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无力偿还。某银行在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案件调解结案。进入执行阶段,某银行将某公司的抵押在该行的土地房产及设备申请南通中院进行评估公开拍卖,现已拍卖完毕,资产最后评估拍卖价1000余万元,第二被执行人为某公司偿还担保金5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某提出:“现在公司不存在了,但有2位伤残工人的伤残费共计16?8万元,请权利人予以考虑。否则很有可能出现上访事件。”银行的陶某说:“此事原先执行法官在召集双方谈话的时候,就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了。我们银行也是同意的。因为当时想评估拍卖资产2000万差不多了。现在结果出来了,远远低于这个数,就很难办了。”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执行法官语气和缓地说:“我们不仅要依法执行,还要从大局出发,和谐执行,至于伤残工人的伤残费,银行原来有过承诺。应信守诺言。至于申某一方,你应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伤残工人的思想稳定。”陶某听了执行法官的话,说:“我们银行服从法院的裁决。”申某当即表示:“有法官这句话,不管最后结果如何,我将努力做好伤残职工的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法官说:“至于职工伤残问题,等合议庭合议后再行答复。”听了执行法官的话,双方当事人脸上都露出了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