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又出新招数-木马诈骗
作者:陈宁怡 发布时间:2012-05-18 浏览次数:593
用木马程序控制赌博机进行诈骗,去年12月19日,江苏省响水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董某等四人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6月2日张某、董某至响水县响水镇幸福南路被害人卢某经营的“金鑫游戏室”内,趁人不备时,将电脑“木马”程序装入该游戏室“狮王2010”赌博机的电脑主机内。6月3日,被告人张某等3人至该游戏室,通过解码控制“狮王2010”赌博机的输赢,骗取卢某人民币1600元。
2011年6月5日下午,张某董某等3人再次至“金鑫游戏室”内,通过解码控制“狮王2010”赌博机的输赢,骗取卢某人民币10400元。
2011年6月11日下午,张某董某等四人至响水县响水镇幸福南路被害人顾某经营的游戏室内,张某趁人不备,将电脑“木马”程序装入该游戏室“3D赛车”赌博机的电脑主机后,张某通过解码控制该赌博机输赢,骗取顾某人民币10100元。
2011年6月11日晚,张某等四人再次至顾某经营的游戏室内,通过解码控制“3D赛车”赌博机的输赢,骗取顾某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等四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在刑事立案前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亦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董某辩护人提出董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对被告人董某辩护人提出的董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董某积极实施诈骗犯罪,且参与分赃,在共同诈骗中不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属于从犯,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董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