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吃了治过虫的桑叶后,蚕儿大批死亡。蚕农觉得一定是药出了问题,从而找到药剂销售商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后,蚕农一怒扣留了销售商的摩托车。销售商又转而将蚕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摩托车。近日,东台法院安丰法庭会同东台市某镇司法、公安、工商部门及某村民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桑蚕不明原因死亡引起的返还原物纠纷,当事人在庭外达成一致意见。三方按协议履行义务后,原告张某高高兴兴到法庭撤回了起诉。

2009730左右,村民方某和陈某发现桑叶上有虫子,就到该村供销社农资门市部张某处购买用于胡桑治虫药水丙臭辛硫磷等。

治虫的效果很不错,桑叶长得更加茂盛了。大约20天后,又到一年一季的中秋养蚕的季节,方某和陈某分别订购了5张纸和7张纸蚕种。当蚕到三眠期间时,意外不期而至,吃过桑叶的蚕出现了中毒症状,大部分蚕陆续死亡。方某和陈某随即申请村组干部、林蚕技术员到家中查看桑叶和死蚕的情况,但无法确定蚕中毒的原因。

最后,等到蚕上簇时,方某家5张纸的蚕仅卖了64斤茧,陈某家7张纸的蚕仅卖了12斤茧。两家原来估计每张纸能结茧80斤,每斤约10元至13元,现在一算损失了数千元。

在反复察看药水瓶后,方某和陈某有了意外的发现。张某出售的瓶装丙臭辛硫磷药剂商标上,标明此药是用于水稻治虫的。两人猜测,造成蚕死亡的原因很可能是张某没有按病虫情报销售药剂,错将用于水稻治虫的药卖给他们用于胡桑治虫。

一定是张某销售的农药出了问题!基于这样的判断,两人立即找到张某,要求其赔偿数千元的损失。

张某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说自己的销售点今年购进了丙臭辛硫磷药剂60瓶,销给数十户蚕农计59瓶,其中包括该村的村书记、村主任、林蚕技术员。数十户蚕农用过此种农药并没有死蚕的情形,唯独方某和陈某两户有损失。张某坚持认为,方某和陈某认为农药造成蚕死亡没有证据,相反,张某有证据证明,销售农药的大多数养蚕户均没有蚕死亡。张某同时认为,没有按病虫情报卖药,只能说明自己经营不规范,不能作为蚕中毒死亡的原因。

双方各执己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经村委会、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眼见自己损失得不到补偿,方某和陈某一怒之下,强制将张某的摩托车推走予以扣留。

嗣后,虽又经镇派出所、镇司法办、工商部门联合调处,方某以两家蚕的损失未解决为由拒不返还张某的摩托车。张某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方某、陈某返还非法扣留的摩托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方发送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收到传票后,即向法院申请庭前调解。

接到被告申请后,安丰法庭会同某镇司法、公安、工商、村民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出发,就桑蚕不明原因死亡引起的赔偿和因扣留摩托车引起的返还财产纠纷合并调解。鉴于桑叶、死蚕及调配使用的药剂已不复存在,通过科学技术鉴定认定中毒的原因已不可能。针对实际情况,调解中,请相关技术人员到场分析有可能引起蚕中毒死亡原因有多种。

经多方做工作,三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两被告返还张某的摩托车;张某一次性补贴方某蚕种款1150元、补贴陈某蚕种款1700元,并当场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