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匆忙下车被摔伤 终审改判由交强险埋单
作者:吕敏 顾建兵 发布时间:2010-01-08 浏览次数:576
本网南通讯:花季少女乘坐出租车回家,因车费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情急之下没等车停稳就急开车门纵身跳下,结果因惯性倒地受伤。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乘客60127.08元,司机赔偿5030.3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顾某在出租车尚未停稳的情况下,自己开启车门下车并因此受伤,受伤形成于车内,其身份为车内乘客,不属于机动车交强险理赔范围;法院另认为顾某户口性质为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故判决由出租车司机赔偿4.37万余元,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顾某承担约8700余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顾某与出租车司机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虽然顾某原系车上乘客,但在事故发生时顾某已经下车,所受伤害形成于车外,此时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应该属于机动车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法院另认为该案受害人顾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于同年
【法官点评】为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机动车强制性保险制度。法律规定,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事故发生时,顾某不在保险车辆之上,而是身处保险车辆之下,应该认定其身份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