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花季少女乘坐出租车回家,因车费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情急之下没等车停稳就急开车门纵身跳下,结果因惯性倒地受伤。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乘客60127.08元,司机赔偿5030.36元。

2008731,刚刚被南京某大学录取的启东姑娘顾某叫了一辆出租车,上车后却发现车上还有另一名乘客,就与司机讲起了价钱,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她经不住司机言语刺激,决定下车另叫出租车,未待车辆停稳,她就急忙开门下车,不慎倒地受伤。后顾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左锁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顾某负次要责任。为此,她将出租车司机、车辆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要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6415.03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顾某在出租车尚未停稳的情况下,自己开启车门下车并因此受伤,受伤形成于车内,其身份为车内乘客,不属于机动车交强险理赔范围;法院另认为顾某户口性质为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故判决由出租车司机赔偿4.37万余元,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顾某承担约8700余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顾某与出租车司机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虽然顾某原系车上乘客,但在事故发生时顾某已经下车,所受伤害形成于车外,此时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应该属于机动车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法院另认为该案受害人顾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于同年826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其户口迁移的原因形成于事故之前,对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较为合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为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机动车强制性保险制度。法律规定,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事故发生时,顾某不在保险车辆之上,而是身处保险车辆之下,应该认定其身份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