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成年未尽抚养义务 诉请解除收养获支持
作者:李晓东 发布时间:2010-01-07 浏览次数:544
本网徐州讯:日前,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接触收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晓杰的母亲张霞生前常在民间为产妇接生。由于原告夫妇没有生育男孩,张霞于1971年2月将一新生男婴抱到家中,记在原告名下作为养子,自己代为抚养,后给该男婴取名周大春即本案被告,并与周大春共同生活,1992年8月张霞去世。被告成年后结婚生育了两个子女。近年来因琐事导致双方关系紧张,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查明:原告妻子付温花一直未认可该收养关系,被告对其始终以“大娘”称呼。现原告身患重病,但被告一直未表示安慰及进行探视。
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收养关系,一般发生在被收养一方未成年的情况下,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进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纷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现在已经成年并处于年富力强的状态,是否解除收养关系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外,还要对收养关系解除的必要性进行考虑。原告诉求解除收养关系应是双方的矛盾达到了不可调和程度,同时在原告重病期间被告没有按照正常人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方法给予原告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帮助,加之在诉讼过程中本院给予被告相当长的时间,被告没有作出缓和关系的积极举动,在开庭审理时更没有珍惜法庭调解的机会,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最终造成原告及其他亲属情绪激愤,导致原告坚持诉讼请求的态度异常坚决。故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应当予以解除。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