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跟朋友夫妇外出吃饭,回家时为避免与朋友的妻子有“肢体接触”,小伙子张某应朋友段某的要求,无证驾驶摩托车。不料回家的路上却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协商不成起诉至江阴法院。近日,该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除保险公司在保险额范围内赔偿五万八千元外,其余三万五千元,由肇事者张某及摩托车主段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张某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八千元。

20096月,26岁的小伙子应朋友段某夫妇邀请,赴约吃饭。回去时才想到,自己来时没有开车,现在只有朋友段某有一辆摩托车,若段某开车,无论自己怎么坐,都免不了与朋友的妻子“肌肤相亲”,所谓男女授受不亲,段某遂提出由张某开车,自己与妻子坐在后头。不料回去途中,张某驾驶摩托车不慎与一辆电瓶车相撞,将电瓶车上的乘坐人员刘某撞成重伤。

事发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治疗费用17万余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刘某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后刘某要求保险公司及张某、段某进行赔偿时,保险公司以张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三方协商不成,刘某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张某、段某一并告上了法庭。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对张某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刘某的财产损失予以免责,但对刘某的人身伤亡损失仍应予以相应的赔偿。摩托车主段某在将机动车借给张某驾驶时未履行严格的注意与审查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由于张某的过错导致刘某身体受伤并致残,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酌情可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予以抚慰,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