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201015,江苏省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小玲(文中均为化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910241820分许,无锡一派出所接到报案称:该市一户被盗手机、现金、黄金等物。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勘察并着手展开了调查,同时对黄金项链、手机进行了布控。经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小玲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物品。侦查人员将小玲刑事传唤到派出所进一步审查,经讯问,小玲供述了那天发生的一切。200910249时许,长期只身在外无业的小玲从网吧出来已经身无分文,考虑到接下来的生活,小玲想到了偷盗。于是,在一街道开始乱转寻找下手目标,转到一出租户,看到窗户没关,将靠着窗户桌上的手机和充电器顺手牵羊拿走了。这时,小玲又看到墙上挂着一个包,就找了根木棍,将包“小猫钓鱼”式地挑了过来,窃得包内现金3220元、24K黄金项链1条(重7,价值2149元)。

案发后,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小玲家属已退赔被害人3200元。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小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小玲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鉴于小玲盗窃的赃物已追回且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