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爆竹声声辞旧岁,欢歌笑语迎春来”,为增添节日气氛,劳累一年的中国人总爱在除夕之夜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来辞旧迎新,并祈求来年能一帆风顺、平平安安。然而,江苏省睢宁县一村民在家中燃放烟火,致一废旧物品堆放场发生火灾,造成巨额损失。14,睢宁法院一审判决烟花燃放者刘乙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刘甲损失52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两家相距约55,原告的废旧物品堆放在两家之间的空地上。200912519许,被告刘乙在其家中燃放烟花,致刘甲的废旧物堆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00平方米,火灾将堆场内堆放的物品部分烧损,造成严重损失。睢宁县公安消防大队经调查分别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系燃放烟花引燃堆场内可燃物引起火灾”;《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刘乙燃放烟花时观察不细……负直接责任”、“刘甲……在堆放物品时,堆场内的可燃物品与邻居刘乙住宅未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堆场内未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负间接责任”。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评估结论“直接经济损失为869953元、间接经济损失为16827元”。

被告刘乙在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分别就火灾原因及火灾事故责任向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维持了上述认定结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甲燃放烟花时观察不细,燃放后未对场地周围进行检查,致使燃放的烟花引燃堆场内可燃物引起火灾事故,其行为是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原告刘乙作为废旧堆场的经营者,在堆放物品时未将可燃物品与邻居住宅留出足够间距,且堆场内未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损失的造成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负间接责任。同时,案外人刘某作为堆场看护人员,未能按要求看护场地、及时发现火灾并进行有效处置,致使火灾蔓延,损失扩大,也应负间接责任。因此,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及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原告刘乙及案外人刘某均负有间接责任,依法可以减轻被告刘甲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情况,应认定被告刘甲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在经过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审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