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1224,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重婚案。被告人朱某、张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6个月。

自诉人陆某以被告人朱某、张某犯重婚罪,向射阳法院提起控诉。

自诉人陆某诉称:其与被告人朱某于1979124登记结婚,其外出打工回来后发现被告人朱某、张某不仅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还开设宾馆,登记结婚。要求追究被告人朱某、张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辩称:其与张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是事实,但后又与张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有离婚证为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辩称:其因不懂法,与朱某登记结婚,现与朱某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有离婚证为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1979124,自诉人陆某与被告人朱某登记结婚,次年4月婚生一女孩,19933月被告人朱某与被告人张某生一男孩。200546,被告人朱某、张某登记结婚,20091019,被告人朱某、张某登记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张若无其某无视国家法律,被告人朱某有配偶、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朱某有配偶,仍登记结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自诉人陆某指控被告人朱某、张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办理了离婚登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