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小张与丈夫结婚后与公婆共处一室,在婚后共同建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公公名下,小张与丈夫感情不和,诉讼离婚,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小张与丈夫小军于2002年相识恋爱,2004年农历腊月十三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小夫妻与小张父母共同生活,20052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23日婚生一女孩。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以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小张于200932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8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后小张回娘家与丈夫分居生活至今。2009113日,小张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告小张曾起诉本院要求离婚,但本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后,依旧与被告小军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且态度坚决,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婚生女孩现在被告父母处生活,从有利小孩健康成长考虑,女孩由被告直接抚养较为适宜。3、关于婚后家庭共同财产,即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父母的一座二层楼房,因该房屋尚未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故原告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该房屋份额,本院不予支持,可由当事人另案主张。遂作出原告小张与小军婚姻离异,婚生女孩随被告小军生活,小张每月贴补抚育费2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