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20091217,江苏省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颜某、彭某均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颜某与彭某原是“偷盗”狱友关系。颜某曾于2005829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7829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822刑满释放。彭某曾于2008327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8123刑满释放。

出狱后的一天,彭某电话联系颜某让其到无锡“玩玩”(看有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偷盗)。2009916日下午颜某及两老乡等人来到了无锡。174时许,颜某、彭某伙同二男子窜至无锡一旅馆,采用插片手法打开一房间,乘旅客熟睡之机,窃得皮包一只,包内有1200元及诺基亚牌5310C型手机1只,赃物价值739元。手机归彭某,现金用于几个人的日常开销。

被告人颜某、彭某在接受公安机关审查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诺基亚手机已被追缴,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己构成盗窃罪。颜某、彭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颜某、彭某在接受公安机关审查时,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广大市民在外出差旅游入住宾馆时,一定要做好财产安全防范工作,关好门窗,不给窃贼提供作案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