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供销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使双方继续合作
作者:陈思寒 郦晓红 发布时间:2012-05-18 浏览次数:272
供货产品的等级达不到约定标准,买家产生了额外的损失,除了索要赔偿外,有没有其他的解决途径?近日,丹阳法院另辟蹊径,通过调解促使双方以继续合作的方式化解了一起产品质量纠纷。
今年2月,丹阳市某油脂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某油脂公司签订了一批600吨的米糠油购销合同,收货后经检测发现,这600吨产品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等级标准,为使这批油料达到较高标准,丹阳公司为此多花了30余万元加工成本。在与供方协商无果后,丹阳公司向丹阳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对方给付违约金和加工成本损失计120余万元。
丹阳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皆为知名企业,都希望扩大企业生产经营,如果因为此次诉讼使双方中断合作关系,对双方都有损失。此次诉讼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供应的产品等级有异议,但被告泰州公司是全省知名企业,产品质量一直让顾客放心,因而原告丹阳公司也希望能够继续与被告合作。
在得知丹阳公司的意思之后,泰州公司主动表示,愿意继续向丹阳公司供货,并在价格上予以优惠,用以弥补原告产生的额外损失。今年4月,在法院的官司还没有结束,双方又签署了一份总价值460余万的供货合同,泰州公司对供货产品的价格给予了优惠。
随后,原被告双方在丹阳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履行新的供货合同,原告丹阳公司则放弃主张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指出,法院还是第一次以这种方式促使双方化解纠纷,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不仅避免了双方的损失,还促使双方继续合作,也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