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信访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作者:商东雷 发布时间:2009-12-16 浏览次数:1550
正常的信访是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是民主权利的体现方式之一,是我党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也是我党密切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历来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和规范。以我院为例,我院始终把涉法信访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相继开展了院长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责任制,不安定因素排查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制等,强有力地推动了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在信访案件多发、成因复杂、消化处理难度增大的客观情况下,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涉法信访压力仍然很大,在涉法信访中,涉执信访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且有增多趋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和审判、执行程序。通常情况下,涉执信访是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案件的执行提出异议并希望得以解决而向相关部门及领导 书面或口头反映问题的一种形式。执行工作作为社会矛盾解决的最终归集点,是矛盾最易激化的阶段,涉执信访也就不可避免大量存在,并占涉法信访的重要比例。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也就成了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笔者结合长年的执行工作实践,从分析涉执信访形成的原因着手,探讨解决和预防涉执信访的有效途径。
一、涉执信访的形成原因
涉执信访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民法院执行不力导致当事人上访,又有当事人不正确或恶意信访心态以及社会环境影响所形成的原因等,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案件实际执结率低是造成涉执信访的主要原因。近几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致使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缓解。而形成“执行难”这一说法,正是由于执行效果不好,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甚至有一种说法叫“胜了官司输了钱”。因此,在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部分当事人走信访之路。
2、案外人异议处理不当而引发上访。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时,有可能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比如查封、冻结或扣押了与案外人有关的财产等。一旦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及时审查处理或处理不当,就可能诱发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不满而上访。
3、不能公平地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实践中,个别执行人员就案办案,抛开社会稳定搞执行,即过分强调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引发被执行人的上访。比如,超标的查封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必需生活用品;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处理不当等。
4、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人为造成不稳定因素。执行过程中不注意政治影响,不注意业务知识更新,不讲究工作方法和执行艺术性,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结事不了。特别是在采取执行措施后不能做好法律解释工作,人为造成执行过程中的矛盾上交,埋下信访隐患,形成信访难题。
5、信访人不正确的心态是涉执信访增加的又一个原因。在涉执信访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信访人错误的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因此,就用信访来给法院施压。表现在:一是这些信访人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法院也穷尽了各种措施,自己又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因此,就将案件执行不能的责任归咎于法院,或不断用恶意信访的方法来制造影响,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二是有些上访人的案件虽经一、二审、甚至再审败诉后,为了达到影响执行、规避履行义务之目的,往往采取层层、多次上访的手段,迫使法院的相关部门对案件一次又一次的反复审查,以此来拖延执行或借机转移财产,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6、对信访案件的处理不甚科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上访的势头。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下,把各种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 和杜绝上访无疑都是非常正确的。但在实践中把上访的多少作为考核、考评工作的重要依据,甚至实行“一票否决”,束缚了涉案单位的手脚,导致因害怕当事人进京赴省上访,对无理缠访的人不敢依法果断处理,使信访人产生不到北京不罢休的信心和勇气,导致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7、涉执信访机制不健全,层层防范措施不到位。一是部分执行人员防范涉执信访的意识较差,发现上访苗头不及时向领导汇报,埋下上访隐患。二是有的接访人员敷衍塞责,互相推诿,使反映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三是有的接访人员态度粗暴,不能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或对其诉请简单答复或驳回,从而加大信访人与法院的对立情绪,破罐子破摔,一访到底。四是未建立起明确的涉执信访制度,预案不细化,缺乏责任追究力度等。
二、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的对策
一是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人为本妥善处理涉执信访。国家设置信访制度的初衷是建立正常的民意表达窗口,监督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断增多的涉执信访案件,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必须提高对信访工作、特别是日益增多的涉执信访工作的认识。要树立大局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信访人、信访制度和案件事实,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涉执信访案件。
二是建立执行风险告知制度,从源头上防范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涉执信访当事人,在申请立案时,就已经知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但仍然预想借助法院来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一旦法院执行不能,就用上访来要挟法院,甚至形成信访。因此,可以建立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法院在穷尽职能,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案件可能终结执行的风险。
三是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按照“判前释法,判中叙理,判后答疑,执行答疑”的要求,在立案前,应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内容,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和执行结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提高其风险意识,从而减少当事人因将来案件有可能得不到执行而对法院的不满情绪,使涉执信访少发生或不发生。
四是建立涉执信访问责制。即从执行员、执行庭长、执行局长、主管执行的副院长等,层层、级级设立涉执信访问责机制。一旦有涉执信访案件发生,要一级抓一级,一级问一级。抓、问信访制度的落实情况,抓、问信访发生的原因等,用问责制度来杜绝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同时,要加大原因追究和责任追究力度,并将涉执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工作中,落实奖惩措施,增强执行人员的重视程度和责任心,用问责制度来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
五是提高案件执结率和加大换员执行力度。案件执结率低,久拖不执或久执不结是引发涉执信访的重要根源,因此,提高案件执结率对减少涉执信访尤为重要。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章制度,用制度化规范执行干警的行为,依法公正、公开地快执、快结每一起案件。二是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确保案件及时执行,不超期限。三是要加大换员执行力度,对因执行人员的原因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的,特别是已经有信访苗头或已经发生信访的,要及时更换执行人员执行,同时要追究有关执行人员的相关责任,比如,黄牌警告,年终不得评先评优等,以此来激发执行干警的执行积极性,提高案件执结率,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六是注重工作方法,讲究执行艺术,不断提高执行干警的执行工作能力和技巧。除了严格依法、公正执行外,在执行工作中,还应增强执行工作的灵活性,坚持 依法强制执行与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做到因案而异,针对不同案件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积极做好执行协调和执行和解工作,充分 利用党委领导下的多部门参与、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有效破解各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
七是提升队伍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的最后一个重要活动,真正的“案结事了”大部分靠执行环节来实现,因此,执行队伍综合素质的提升很重要。不可否认,当前我们的执行队伍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致使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对当事人意见、要求重视不够,接待态度简单、生硬,用语不当等,往往容易使当事人怀疑其执行的公正性,甚至激发当事人走信访的念头。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在充分重视规范执行、依法执行的同时,也要全力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养。特别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或棘手问题时,执行人员要努力保持冷静和克制,注意分寸,妥善处理,减少对立面,好使当事人正确对待和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打消其上访念头。
总之,涉执信访的形成固然有千千面,但是,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制定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完全可以使涉执信访少发生或不发生。使我们的社会更稳定、更和谐。(商东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