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法院规范非监禁刑少年犯“审、矫对接”工作
作者:费尤祥 张永丽 发布时间:2009-12-14 浏览次数:354
本网淮安讯:盱眙法院为防止未成年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专门制定了《关于对非监禁刑少年犯进行“审、矫对接”的暂行规定》。从“审、矫对接”的社会效果出发,规范了“审、矫对接”的程序机制,要求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庭前“三制度”、庭中“两教育”、庭后“两措施”和矫中“三环节”,确保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落到实处。
庭前“三制度”:一是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制度。尽量使未成年被告人消除思想顾虑,使其能够正确对待审判;二是与监护人沟通制度。审理前承办法官及时与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沟通,提出可行性管理和教育方法,共同帮教;三是庭前评估制度。开庭审理前,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被告人,委托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被告人危害社会行为的背景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听取其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有再犯危险性、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的评估意见。
庭中“两教育”:一是庭审教育。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生理特点,注重做好法制教育、前途教育和悔过改造教育。二是“入矫”教育。在宣判后,主审法官召集被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及其监护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以及非监禁刑考察期等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有疑问的,随时耐心解答,促使其自觉接受监护人、矫正机构对其在生活、交友等方面的监护,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庭后“两措施”:一是由主审法官陪同矫正对象到矫正机构报到,进行“面对面”交接;二是责令矫正对象持法院开具的“报到回执”,在向矫正机构报到后由矫正机构在该回执上注明报到具体日期并加盖公章后交法院存档。
矫中“三环节”:一是衔接环节。根据被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以及生理、心理特点,把挽救教育工作延伸到服刑期间,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庭后教育、矫治工作。二是督管环节。承办法官与被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及其近亲属、社区矫正机构人员保持经常的联系,及时了解未成年犯的思想状况、行为表现以及监管中的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三是回访环节。定期、不定期对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帮教,及时了解情况,对负有管教责任的家庭给予必要指导,对矫正机构在帮教中的具体困难予以帮助,为未成年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环境。今年至12月中旬,该院共判处30多名少年犯,“审、矫对接”工作全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