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法院慎用保全:以柔性司法方式为破产企业解困
作者:王碧云 发布时间:2009-12-10 浏览次数:478
原告:急需资金周转的小企业,资金的回笼与否关系企业的生存。
被告:处于重整关键期的破产企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势必影响其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
一方站位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方着眼于破产企业重整秩序的维护,两者利益如何权衡?
近日,锡山法院民二庭以柔性司法方式,妥善调处了这起货款纠纷,实现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双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物资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长椿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考虑到长椿公司系破产重整企业,今年以来,锡山法院相继对涉及该公司的系列案件进行了处理,承办人没有贸然采取保全措施,而是在双方利益的衡平上铆足了功夫。一方面,承办人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向其详细介绍长椿公司目前的处境,如按常规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蜂拥而上,使重组中的长椿公司再次面临困境,也不利于物资公司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承办人主动与长椿公司取得联系,告知其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依靠供货商的积极配合。长椿公司表示尽管资金紧张,但将尽快解决结欠原告的货款。
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将纠纷解决的站位拉高,放眼长远利益,就付款期限及方式达成了一致协议,既维护了物资公司的利益,又未影响长椿公司的重组复苏,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双赢。案件的柔性处理方式被当事人誉为“能动司法”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