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近期,为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合理诉求,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其中4件因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规错误的案件,未准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或要求其主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在审查区某局申请执行刘某处罚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系公告送达,进入程序后,经审查赋予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尚未届满,已要求其主动撤回申请。在审查计生局申请执行征收陈某社会抚养费案件中,陈某夫妻二人系福建人,计生部门依据本地城镇部门收入标准错误,同时二人基于同一事实在福建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故决定该案不予进入执行程序;在与李某、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查明违法事实为:“1996年非婚生第一孩,200710月补领结婚证、离婚证于20086月非婚生二孩”。而材料中并无二人199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证据,也无离婚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非婚生子女的证据,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决定不予执行。在与徐某、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查明事实为:“20038月非婚生一个子女,20071月补领结婚证,20084月违规多生育一个孩子”。被申请人唐某提出第一个子女系与别人所生,第二个孩子符合生育条件,而计生部门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故建议其撤回执行申请。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将相关整改情况反馈至人民法院院。

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