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沧浪区法院尝试实施未成年人犯社会服务令工作
作者:顾莹 发布时间:2009-12-07 浏览次数:423
本网苏州讯: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式政策,深化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制改革,促进非监禁刑罚措施和缓刑执行制度的社会化,近日,沧浪区法院积极与区司法局协调,共同制定实施《关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施社会服务令的暂行规定》,从适用主体、范围、形式、流程、监督等各个环节上全面推进社会服务令工作的试点,以期进一步优化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从根本上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创新,针对以往缓刑考验期内的未成年犯及其监护人存在消极应对的思想,甚至简单化的将孩子关在家中,严重影响未成年犯身心获得矫正的情况,尝试设立了社会服务令制度。该项制度的宗旨就在于让未成年犯通过劳动,对社会做出一定补偿,同时培养其融入社会的技巧和能力,纠正其不良思想及行为,实现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标。
二是适用范围到位。规定明确了社会服务令适用于在本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被判处缓刑的;(二)被判处管制的; (三)被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进行社会服务的。同时,社会服务的内容一般为社区性或公益性的无偿义务劳动,若到有报酬的单位进行服务劳动,相应的收入作为捐款处置。
三是日常措施到位。法院在指令未成年犯进行社会服务之前,将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并广泛听取未成年犯所在学校、社区居委会、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心理咨询师、社区矫正部门等相关组织或人员的意见,确有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听证程序。社会服务的持续时间一般不低于二个月,不超过一年。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安排未成年犯到所在地矫正部门报到,同时将社会服务令随同其他法律文书一并移交,登记备案并予以执行。
四是监督落实到位。未成年犯进行社会服务时由社区矫正部门安排专人担任督导员,对服务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对其表现作出考察评价。人民法院定期指派法官到社区矫正部门,指导、检查、督促未成年犯的社会服务活动,做好监督教育工作。未成年犯在服务期内如不服从安排,未能及时完成服务内容的,社区矫正部门可视情况报请法院延长服务时间。若被处缓刑的未成年犯不服从管理,经两次延长仍不能完成服务内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矫正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报请法院撤销缓刑。